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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1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潘家口水库系滦河水系,自2019年起,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禁止除钓鱼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2020年7月16日夜间,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汽油机船在潘家口水库桲罗台镇椴木峪村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池沼公鱼约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运海

2020年9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作案工具现扣押于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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