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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家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横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横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横峰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禁猎期),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横峰县五阳山场和金龙山场(禁猎区),将其事先准备好11个的用于猎捕蛇类的笼子放置山场草丛之中。同年8月21日,程某某来到之前放置猎捕蛇类笼子的山场,其中有4个笼子猎捕了4条蛇,随后其在将猎捕的蛇类带回家中的途中,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4条野生动物活体为蛇类,物种名称为王锦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王锦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凌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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