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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狩猎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1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岗列××治安联防队员,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村**队**路**巷**号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村委**村**队**路**巷**号对面的河边利用扩音器、喇叭和渔网等捕鸟工具来捕捉夜鹤,一共捕捉九只野生夜鹤。程某某将其中一只夜鹤以100元卖给他人煮食。

2020年9月10日5时许,民警在程某某居住的阳江市江城区**村委**村**队**路**巷**号查获七只野生动物夜鹤,并现场缴获非法狩猎的扩音器等作案工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七只“夜鹤”种属是夜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500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禁止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缴获的野生动物等;4、被告人程卫忠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活页资料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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