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住孝感市孝南区**湖**场**垸分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湖北省禁猎期内,被告人程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吃鱼塘的鱼苗,于2020年9月底在孝感市孝南区**湖**场**垸分场自家鱼塘架设2张捕鸟网,至2020年11月11日案发,未从捕鸟网上提取到野生鸟类。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物品的说明、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铁军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住孝感市孝南区**湖**场**垸分场,联系方式1597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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