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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某在砀山县********家桃园内种植罂粟。2019年3月15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1141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程某某主动投案,无违法犯罪记录。

2. 证人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程某某在其家桃树地里种植罂粟1141株的事实。

3.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程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DNA特性片段。

4. 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程某某在其家桃树地里种植罂粟共计1141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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