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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程某某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村**组的家后田地中非法种植一批疑似罂粟植物。2020年4月18日9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批疑似罂粟植物,在现场依法铲除,后经清点该批疑似罂粟植物共计62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该批植物是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查扣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4.电子光盘;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爱民

2020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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