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武汉**生产**,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武汉**生产**。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武汉****有限公司未获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他人委托,**公司**装订生产《迪迦奥特曼》、《植物大战僵尸》等图书。同年9月1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文化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本市东西湖区**路**号武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生产的《迪迦奥特曼》、《植物大战僵尸》等成品图书15种,共计64486册。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查获的上述15种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关于变更案件违法主体的说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严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出版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欣
检察官助理:马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