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社区**街道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决)、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潖江黄口段(禁采区)盗采河砂。其中,林某某系组织者,被告人程某某负责提供“龙马车”并在现场指挥车辆作业,温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自2018年12月至2月,被告人程某某等人销售河砂金额80730元。经统计,采砂现场留有河砂282.3立方米,价值45168元;黄口村委会现场有两个砂堆,分别为179.30立方米和15.23立方米,共价值31124.8元。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林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3张。
3. 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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