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期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各地麻将馆等场所的经营活动被暂停,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因不能经营自己的麻将馆便先后在潼南区小渡镇多地开设供人“打三公”的赌场,以便从中抽头渔利。程某甲、刘某某为赌客提供场地、扑克、烟、水、红牛等,并负责望风、抽水等事宜。其中,程某甲、刘某某在其麻将馆开设赌场2天,在**镇**街**小区**栋**单元程某乙家开设赌场1天,在**镇政府对面**楼**石某某家开设赌场6天。赌场一般从下午两点开始,结束时间不固定。程某甲、刘某某二人在此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5000元左右。2020年2月底,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程某甲、刘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商量后将“打三公”的赌场转移到黄某某家中,赌场的抽头渔利除去开支后由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三人平分。该赌场除程某甲、刘某某仍然负责购买烟、水、扑克,抽水,望风等外,黄某某也会参与接送赌客、抽水、望风等事宜。从2020年2月底到3月10日赌场被查获,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三人在黄某某家开设赌场6、7天,每日抽头在2000到3000元,总共抽头渔利15000元左右,除去开支后三人每人能分得赌场利润4000元左右。

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现场抓获程某甲、黄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十余名,并扣押了现场用于赌博的赌具扑克、骰子若干。当日18时许,刘某某主动到小渡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工具、场所,吸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刘某某联系电话1992302****,程某甲联系电话1992302****,黄某某联系电话1359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65页、光盘5张(三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抓获现场视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