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5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0时许,朱某某(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朝阳二路金运网吧附近,与程某甲等人说事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等人与朱某某、沈某某(已判处刑罚)等人互相殴打,双方共致毛某某、宋某甲、沈某某、朱某某、祝某某、侯某某六人受伤,经鉴定该六人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并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廷磊
陈 颖
附:
1.被告人程某甲、宋某甲现羁押在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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