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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李某某重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3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号**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号**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程某乙、程某丙)。2004年始,被告人程某甲与其妻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分居(未离婚)。2009年,被告人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程某甲有配偶,在慈溪市**镇、慈溪市**街道**路等地,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10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程某丁)。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等;

2、证人程某乙、许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程某甲有配偶,而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通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资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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