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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736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65********,汉族,浙江建德人,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71********,汉族,浙江临安人,初中文化,家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程某甲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程某甲身为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及采购经理,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并支付8个点的手续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海宁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至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税额合计377780.59元,价税合计2600019.60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后积极规劝被告人杨某某投案。2019年3月5,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并经被告人程某甲规劝后至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讯问。现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款,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出收取的手续费共计30615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公司章程,税收完税证明,订单合同,情况说明,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程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国潮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程某甲、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652****、1333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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