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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石某某等贪污、受贿等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334号

1、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鞍山市*******站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单元*****,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小区**单元***。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鞍山市*******站党总支书记,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鞍山市*******站总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路**栋*-*-**。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小区**号楼*-***。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行贿罪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长春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7、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长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期*栋*号门***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8、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哈尔滨**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路**-*号2-2-1。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9、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长春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蓝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沈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9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2019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11、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沈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门。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程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13、被告人佟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销售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街**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14、被告人郭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及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林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钱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以被告人李某乙、郭某甲、王某乙、蓝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8日转至本院。2019年3月21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王某甲、林某某、程某乙、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上述案件存在关联关系,本院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某甲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鞍山市*******站站长(以下简称鞍山*站)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林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钱某某、刘某某五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610,000元。

2、被告人程某甲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从林某某处自行采购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的献血纪念品、献血纪念册,给国家造成损失1,807,403.92元。。

3、被告人程某甲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鞍山*站油费人民币137,327元。

4、被告人程某甲、石某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甲、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鞍山*站人民币217,873元。

5、被告人王某甲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鞍山*站总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某、李某甲、钱某某、蓝某某四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00元。

6、被告人林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钱某某、刘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钱某某、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程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3,610,000元。其中林某某行贿820,000元,郭某甲行贿700,000元,李某甲行贿1,730,000元,钱某某行贿200,000元,刘某某行贿16万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钱某某、蓝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王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77,000元。其中林某某行贿35,000元,李某甲行贿27,000元,钱某某行贿10,000元,蓝某某行贿5,000元。

7、被告人李某乙、王某乙、蓝某某、王某甲、程某乙、佟某某、郭某乙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案发,哈尔滨工业大学**股份有限公司驻沈阳办事处主任被告人李某乙承揽鞍山*站的全部招标事务。2015年及2017年,李某乙在鞍山血站总务科长被告人王某甲的授意下操控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程序,确保内定公司中标。李某乙与大连西岗区**文化用品经销处林某某、长春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业务员被告人王某乙、沈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蓝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佟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程某乙、北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郭某乙互相串通,在不对外发布公告的情况下,由投标公司互相陪标参加投标的方式或者自己找陪标公司的方式,使上述公司在鞍山*站的招标过程中顺利中标。截至案发,长春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向鞍山血站供应核酸试剂9,244,350元,获利3,412,442.32元;沈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向鞍山血站供货872,160元,获利176,384.96元;北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向鞍山血站供应检验试剂1,212,300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向鞍山*站供货530,400元,获利65,000元;****(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共向鞍山*站供应检验试剂422,000元;大连西岗区**文化用品经销处林某某共向鞍山*站供货989,560元,获利400,747.02元。林某某和郭某甲在中标后,向程某甲实施行贿行为。

8、被告人刘某某窝藏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蓝某某涉案在逃,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款,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判表、履历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王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与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郭某甲、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王某乙、蓝某某、钱某某、佟某某、郭某乙,与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王某甲、林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钱某某、王某乙、蓝某某、刘某某、程某乙、佟某某、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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