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至案发任**居委会岳阳县**家湾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丁,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分别由岳阳县监察委员会、岳阳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程某乙、程某丁、程某甲、程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具有关联性,我院决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戊(在逃)、程某甲、程某丙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丁,五人均系岳阳县**镇**居委会**居委会村民,其中程某戊为**居委会**组组长;1980年,卫农村四组、五组共计十余亩土地被征收并建立了“**塑料厂”,几年后塑料厂倒闭,后刘某甲通过岳阳县人民法院拍卖,将该土地买下并办理了相关国土手续;2008年,江西老板黄某某、胡某某和管某某将该土地买下开发“某某花苑”小区,程某戊、程某甲、程某丙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丁五人以程某戊为首纠集在一起通过阻工、威胁等手段承接了“某某花苑”小区开发部分业务,通过强拿硬要找开发商、承建商索要财物、业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08年下半年,程某戊、程某甲、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丁五人找到江西**塑料厂的业务接下,在拆厂房的过程中,程某戊提出到**塑料厂的院子内抢栽一些树苗,以此来找开发商索要青苗费的补助,其余四人听说后均同意了;第二天程某戊联系人送来了一千多根橘树树苗,并按200元钱每天的工资联系了**居委会的村民程某己、程某庚(程明芝)等人帮其把橘树树苗栽下,程某丙和程某乙到边上帮忙扶树、泼水,几人一共在“**塑料厂”院内栽了一千多根橘树树苗;2009年2月左右(年初),开发商等人要求程某戊五人将拆除厂房后的垃圾清出去,但程某戊五人以橘树未补青苗费为由,不肯将垃圾清出,以此来进行阻工,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开发商被迫补偿了程某戊五人30000元钱的青苗费。
2、2009年10月份左右,刘某乙在刚开始施工挖基础的时候,挖出了两座坟,程某戊五人提出这是他们的祖坟山,要求补钱后才能施工,因为该土地系八几年就被征收,不存在补偿迁坟费的说法,要补迁坟费也是由政府在征收的时候处理,跟他无关。所以刘某乙不同意停工,后程某乙和刘某乙发生争执,并把刘某乙推倒在地,至此工程被迫停工;因为该土地早已平整,无法确定是谁家的坟,程某戊联系了村民程双健到工地上放炮,自称是他家的坟,要求开发商补偿迁坟的费用;因为工程被阻,刘某乙无奈将开发商喊到工地协商,开发商黄某某到工地后,发现工程被阻,由于前面的青苗费和主体房屋业务在前,知道虽然这个挖出的坟不能确定是谁家的,但当时的情况也只能补偿迁坟费用工程才能顺利施工,所以,黄某某与程某戊等人协商好按3000元一座的费用补偿迁坟费,并约定之后再挖出坟也按照这个价格补偿,由项目部负责计数;最后开发商一共补偿程某戊等人七、八座迁坟费,共计2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
2009年9月份左右,程某戊提出“某某花苑”小区的C、D两栋主体房屋已交给刘某乙承建,A、B两栋的承建商还未确定,程某戊打听到建设主体房屋的利润比较大,可以想办法将业务接下来再转手把业务卖掉,所以打算去找开发商接这个业务,因为几人都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施工经验,开发商肯定不会很爽快将业务交给他们,经过五人商量后,程某戊安排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丁三人去找开发商要业务,如果不同意就天天找开发商闹、威胁、恐吓或者阻工;后程某丙、程某乙、程某丁等人天天到项目部、开发商住的地方找开发商纠缠,跟着开发商到工地转,甚至将售楼部大门锁住,严重影响了开发商的正常生活和办公;期间,因为售楼部大门被锁,开发商向公安机关报过警。僵持了半个月后,开发商被迫同意将A、B栋主体房屋工程交给了程某戊五人,后来程某戊和程某甲将业务谈好;接下业务后,程某戊、程某甲以5万元的价格将业务卖给了翁某某,后程某戊五人每人分了1万元。
三、强迫交易
2009年10月份刘某乙进场之后,程某戊五人找到刘某乙,提出要承接砂、卵石和水泥的业务,不把业务交给他们就要阻工;刚开始刘某乙没有同意,后程某戊安排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丁三人守到工地上,要他们拦住外面送沙、卵石和水泥额车辆,不准进入工地,僵持了一个星期后刘某乙被迫将沙、卵石和水泥的业务交给程某戊五人。接到业务后,程某戊联系刘某丙送水泥到某某花苑,自己到中间赚5元每吨的提成;程某甲联系了侯某某送沙、卵石到某某花苑工地,分别按100、110元每车抽取提成;工程完结后,五人共计通过沙、卵石和水泥业务获利约49450元。
2010年某某花苑小区绿化、硬化和其他附属工程所有工程搞完后,程某戊、程某甲、程某丙和程某乙四人一起在程某乙家中算账,四人每人分得七八万元,程某丁分得二万多元(后期程某丁退出)。
(二)程某甲挪用公款
程某甲挪用公款14.72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9日,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建设局、**城建投牵头,并委托各居委会具体实施对荣家湾镇附近居委会的背街小巷进行路面硬化,县财政负责建设资金的60%,各居委会自筹40%。
2013年9月,受**建设局和**城建投委托,程某甲组织将**居委会第三、四、六、七组的小巷进行了道路硬化,并通过了**城建投的验收。2014年1月14日,**城建投按照县财政负责60%的比例,以拨款的方式,将应付给**居委会的背街小巷项目资金14.72万元拨到程某甲个人账户上(开票金额为16.2万元,含税费1.48万元,实际到账14.72万元)。
背街小巷项目资金到账后不久,程某甲、**居委会主任刘某丁和报账员程某辛三人在办公室商量,如何套取上述14.72万元,用作处理居委会不好报账的费用开支。经三人商定,程某甲要求该项目的包工头邹某某开具了一张32万元的假领条和一份假合同,并用该虚假资料在居委会财务账上报账,将**城建投拨给**居委会的背街小巷项目资金14.72万元套出,套取出的项目资金一直由程某甲个人保管。
经查证:**居委会背街小巷项目的实际开支情况为邹某某包工工资2万余元,居委会用去材料开支15万余元,实际套取资金为14.72万元。
2017年3月,**居委会财监小组在清理村组财务账时,发现账目与实际支出相比,差21.8524万元现金或条据,程某甲要求报账员程某辛尽快平账。此前,刘某丁向程某辛借过5万元钱,程某辛现在要平居委会的账,所以要刘某丁还钱,刘某丁当时无钱还程某辛;另外,程某辛当时也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平账,所以刘某丁和程某辛于2017年3月23日晚找到程某甲,向其提出:从上述套取的14.72万元中各借3万元,用于还私人借款和私人平账。程某甲同意了,并于当晚将其保管的14.72万元背街小巷项目资金私自借给了程某辛、刘某丁每人3万元,其余8.72万元被程某甲用于了居委会送情等开支。刘某丁借到3万元后,另凑了2万元,一起将5万元偿还程某辛的个人借款;程某辛从程某甲手中借3万元,另凑5万余元现金,加上刘某丁还的5万元,一共13万余元现金及8万余元条据平了居委会的账。
2019年5月,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刘某丁和程某辛将程某甲私自借给他们的6万元项目资金上缴至**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该中心于2019年9月9日计入**居委会财务账(经办人罗友元);2019年9月9日,程某甲女儿程某壬代其向**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上缴8万元,入收**居委会财务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等四被告人采用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工程建设权,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找开发商索要抢栽树苗的青苗补助费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迁坟补偿款,数额较大;四被告人以威胁、拦车等方式强行要求承建商刘某乙接受其提供砂、卵石和水泥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程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系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县财政拨款的道路硬化专项资金不入账并且通过做假合同、假领条的方式将该款项14.72万元套出,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等四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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