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4年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祺周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祺周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9月20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程某甲和被害人万某某合伙在新祺周花园小区卖沙。后由于卖沙产生矛盾,两人终止合作。
2020年4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和程某丙(程某甲儿子)、樊某某、程某丁、程某戊几人到新祺周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遇见万某某、吉某某、余某某等人。程某甲辱骂万某某等人,并提出卖沙的解决方案要求万某某选择,万某某拒绝。程某甲上前掐住万某某的脖子,吉某某欲上前托架,被程某乙等人围住,并被程某甲和程某乙掐住脖子。后双方到物业大厅内,程某甲再次上前掐住万某某的脖子,被其他人拉开。因有人说报警,程某甲、程某丁等人离开了现场。程某乙和樊某某留在物业办公室,程某乙和万某某谈,要求其去程某甲家中继续解决此事,被万某某拒绝后,程某乙拉着万某某到程某甲家中。
余某某、吉某某得知万某某被强制带到程某甲家中,也一起到程某甲家中。期间,程某甲、程某乙一直辱骂万某某,并用言语威胁,致万某某情绪激动。后程某丙表示一起吃饭,解决矛盾,万某某、余某某被强拉去吃饭,过一会儿后离开。后程某甲两次通过余某某传话,威胁万某某要求解决此事。经鉴定,万某某、吉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程某甲在其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万某某、吉某某、余某某三人吸食麻古和冰毒。
2020年2月某日,程某甲在其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万某某、余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具有坦白、两次劣迹的情节,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自首、两次劣迹的情节;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具有坦白、一次前科、两次劣迹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彬
检察官助理:徐 珊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