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在黄骅市后庞村村口因琐事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二人将张某乙右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某甲、程某乙对张某乙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评估意见书,社会调查表,户籍信息;
2、证人程某丙、程某丁、吴某某、滕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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