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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经邓某某介绍欲将其名下的车牌为川A3****的宝马X6汽车(经鉴定价格为41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以抵押车钥匙的形式向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及同案人林某某、易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018年1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程某乙在福州市台江区宝龙城市广场肯德基餐厅内签订协议,以其名下的上述宝马X6汽车作质押担保向对方借款8万元。在双方签署协议后,被告人程某乙通知同案人易某某转账8万元至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程某乙以要在该宝马X6汽车内安装GPS为由,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一方叫来的同案人“阿杰”(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程某乙以该宝马X6汽车在别处还有抵押贷款未还清为由让同案人“阿杰”将该车开走,被告人程某乙也逃离现场。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通过手机号码1717698****联系被害人刘某某,并威胁对方“如果不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就将其宝马X6汽车卖掉”。在被害人刘某某拒绝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要求后, 2018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将该车以17.5万元的价格转押给他人。案发后,该宝马X6汽车已追回并暂扣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甘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程某甲、程某乙、刘某某等人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世钦

检察员:孙  丽

2019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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