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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9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200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经预谋后,在本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造漆村25号旁,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白色风火轮牌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又在此处采取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牟某某红色银钢牌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盗红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6月4日,程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程某乙在南岸区金山路特色民间餐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价格认定协助书、保证金、收押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盗窃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李明松

2020年7月27

                                      (院印)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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