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9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室。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栋**座**家中被人拉入微信炒股群,后被诈骗人民币320万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320万中的48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被被告人“聚某某”(男,情况不详,在逃)等人转入程某甲、王某某、程某乙三人操纵的多张银行卡内,由程某甲、王某某、程某乙分别各取现人民币16万元。程某甲将上述人民币48万元兑换成港币再交回给“聚某某”。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害人谢某某在江西省武宁县**镇的家中被人拉入虚假赌博网站,后被诈骗人民币1815000元。被害人被诈骗款项中的人民币20万元于2010年1月4日被诈骗分子转入程某乙的银行卡内,被程某乙取现交给程某甲。之后程某甲将这人民币20万元兑换成港币再交回给诈骗分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路**银行自动柜员机继续作案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4月2 1日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程某乙于2020年5月8日被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银行卡、作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的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涉案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兰、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涉案银行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三人结伙作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川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涉案银行卡及手机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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