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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招远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辽宁省辽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被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招远市**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生地辽宁省辽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花园**号楼**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成立招远市**科技有限公司,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程某乙担任财务负责人,二被告人以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建立“**投资”网站,利用虚构的车辆抵押借款项目,以开展P2P投资业务为幌子,招聘客服人员通过QQ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从社会不特定人员马卫东等人处吸收资金622900元。上述款项到帐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将招招远市**科技有限公司和“世洋投资”网站关闭,携款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鹏飞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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