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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章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程某甲曾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程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程某甲、章某某在邳州市占城镇李园村,采用工具拆卸的方式将该村一台变压器的机芯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98元。

2020年5月11日,程某甲在睢宁县姚集镇大同村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8日,章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变压器照片;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甲、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程某甲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3466****;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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