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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新村一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新村一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新村一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现住址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被告人沈某某1980年犯盗窃罪被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3年犯故意伤害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犯销赃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犯盗窃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8月30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彭某某、沈某某经商量后,在**镇**村程某丁的麻将馆中的麻将机上安装作弊的电子设备,利用该电子设备赢取参赌人员的钱财24000元;

两三天后,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在程某甲家中,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的手段赢取参赌人员的钱财3000元;

2020年4月12日或13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在程某丙家中,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的手段赢取参赌人员的钱财34000元;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在彭某某家中,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的手段赢取参赌人员的钱财7000元,另外50000元外债因为事发没有获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沈某某利用特定赌具等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骗取的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丙、彭某某、沈某某骗取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孔德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赵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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