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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邓某某非法运输、收购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现住定安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现住定安县**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甲接到林某某(另案办理)的电话,受林某某雇请运输销售位于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处“*岭”林地、“**园”林地里的林木。2019年6月24日、25日、26日,被告人程某甲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前往**镇**村委会**村处“*岭”、“**园”处林地,在明知林某某未取得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林某某滥伐的4车马占相思林木前往定安县**镇“定安****加工厂”销售给被告人邓某某;运输2车滥伐的马占相思林木前往“定安****加工厂”销售给莫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林某某未取得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被告人程某甲未持有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被告人程某甲运输的马占相思林木。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收购被告人程某甲运输销售的林木树种为含羞草科合欢属的马占相思,出材量为31.5297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37.6115立方米;莫某某非法收购被告人程某甲运输销售的林木树种为含羞草科合欢属的马占相思,出材量为7.7303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9.2215立方米。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程某甲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购单、企业基本信息、定安县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林权证、土地租赁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程某乙、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邓某某及另案处理的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是他人无证滥伐的林木,仍非法运输滥伐的马占相思林木,运输的林木总蓄积量达到46.83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是他人无证滥伐的林木,仍非法收购滥伐的马占相思林木,收购林木总蓄积量达到37.611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在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                   委会**队,联系电话:1387612****;

被告人邓某某现在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联系电话:139076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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