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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等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1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麻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5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

被告人陶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

被告人周某甲(小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刚刚),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3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甲、陈某甲、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麻城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将四案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2年开始,被告人程某甲在麻城市**商城以经营电子游戏厅为幌子,利用轮盘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程某甲先后安排陈某乙、程某乙、罗某甲、曾某甲等人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并安排曾某甲等人到其他轮盘机店闹事扩大影响。期间,罗某甲随意殴打参赌人员胡某甲,后由程某甲负责善后。为了进一步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07年底至2009年底,程某甲在麻城市**梦摇吧以乒乓球摇号机和杀飞镖等方式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2009年,程某甲在麻城市**办事处**村胡某乙家以押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在两个赌场经营期间,程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陶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放哨。2010年12月9日,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因持砍刀殴打朱某甲、邱某甲、邱某乙、朱某乙、万某甲、朱某丙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16日,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因持鱼叉殴打龚某甲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28日,程某甲在经营麻城市**路**中心期间,默许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持匕首随意殴打消费者,程某甲负责善后,程某甲等人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1年4月25日,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手持鱼叉随意殴打张某甲、漆某甲、陈某丙、张某乙,致四人轻伤,程某甲帮陈某甲善后。2015年2月15日,陈某甲等人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在麻城市**酒吧将林某甲、蒋某甲、刘某甲、郑某甲砍伤,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程某甲帮陈某甲善后。上述案件案发后,程某甲在善后争取从轻处罚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该团伙在麻城地区的恶名。该团伙继续在麻城市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程某甲系该恶势力的纠集者,陈某甲、陶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均为该恶势力的成员。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02年至2008年期间,程某甲伙同他人在麻城市**商城一楼开办电子游戏机娱乐城,利用轮盘赌博机组织人员赌博,参赌人员众多,程某甲从中谋取大量非法利益。期间,程某甲安排陈某乙、罗某甲、曾某甲、程某乙等人在电子游戏机娱乐城维持秩序。

2、2007年底至2009年底,程某甲伙同他人在麻城市工业路**梦摇吧内,使用乒乓球摇号机和杀飞镖押大小、单双等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参赌人员众多,程某甲从中谋取大量非法利益,并安排陈某甲、陶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乙、明某甲等人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放哨。

3、2009年,被告人程某甲伙同他人在麻城市**办事处**村胡某乙家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熊某甲、胡某丙、陶某乙等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陈某甲、陶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赌场帮忙维持秩序、放哨。

4、2014年9月,被告人程某甲出资100余万元与刘某乙、鲍某甲、金某甲等人在麻城市**小区某租房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廖某甲、杨某甲、舒某甲、胡某丙、张某丙等人参与赌博。程某甲、刘某乙安排陶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安保、服务,陶某甲安排陶某丙在赌场提供服务。赌场共开设3个月左右,程某甲、刘某乙、鲍某甲、金某甲等人抽头渔利累计达三百余万元,因盈利多为欠账至案发而未能兑现,后程某甲找刘某乙要回其个人出资1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胡某丙、陶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罗某甲、李某乙、明某甲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程某甲、陶某甲、李某甲、周某甲的供述。

二、寻衅滋事罪

1、2003年左右,程某甲在经营**商城电子游戏机娱乐城期间,安排人员到金某乙经营的轮盘机店闹事、驱赶玩家,金某乙于2004年将轮盘机店关闭。

2、2004年左右,程某甲在经营**商城电子游戏机娱乐城期间,安排曾某甲等人到陈某丁和戢某甲合伙经营的轮盘机店闹事、强行占3成干股、分红。

3、2004年左右,程某甲在经营**商城电子游戏机娱乐城期间,安排人员到彭某甲经营的轮盘机店闹事、强行占3成干股、分红。

4、2005年左右,程某甲在经营**商城电子游戏机娱乐城期间,安排人员到潘某甲与胡某丁合伙经营的轮盘机店闹事、强行占3成干股、分红。

5、2006年的一天,程某甲在经营**商城电子游戏机娱乐城期间,参赌人员胡某甲希望工作人员帮忙上分,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缠,罗某甲见状上前对胡某甲实施殴打,后由程某甲负责善后。

6、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与周某丙以自家的狗被盗为由,在**乡**村,釆取持刀等威胁手段,先后将朱某甲、邱某甲、邱某乙、朱某乙、万某乙及朱某丙六人拦截,并强行带至附近一稻场,让其跪在地上并进行殴打,后周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甲及刘某丙,刘某丙持砍刀与陈某甲、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一起驾车将朱某甲等人带至一学校附近再次实施殴打,叫朱某甲等5人脱掉衣服站到冰冷的水中,并强行叫其分别给家里打电话要钱,陈某甲等人在得知家属报警后,才将六人放走。(已判决)

7、2011年1月16日,刘某丙骑摩托车在麻城市**镇**门口与龚某甲发生碰撞,并发生争执,刘某丙打电话叫来陈某甲,陈某甲驾车带着周某乙、周某甲赶至现场后对龚某甲进行殴打,龚某甲遂答应赔偿刘某丙的损失。随后陈某甲等人离开,龚某甲等人又在**街上追打刘某丙,在追打中遇到三被告人,周某乙与周某甲手持鱼又下车追打龚某甲,并将龚某甲刺伤。(已判决)

8、2011年1月28日15时许,在麻城市将军路程某甲经营的**洗浴中心大厅,顾客付某甲、刘某丁与洗浴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在程某甲的默许下,陈某甲带领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采用持匕首捅刺、拳打脚踢的方式,将付某甲、刘某丁打伤。案发后,程某甲负责善后。

9、2011年4月25日晚,陈某戊因调戏陈某甲租住楼内的**女员工徐向芝,而与**员工发生争执,随后陈某戊与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周某甲手持鱼叉在楼内与**员工发生打斗,将**员工张某甲、漆某甲等四人杀伤,经麻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漆某甲、陈某丙、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已判决)

10、2014年,程某甲伙同刘某乙等人在麻城市融辉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客提供大额赌资(俗称放码),后程某甲指使陶某甲以打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向廖某甲逼要赌债。

11、2014年,程某甲伙同刘某乙等人在麻城市融辉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客提供大额赌资(俗称放码),后程某甲指使陶某甲以打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向鲍某甲逼要赌债。

12、2014年,程某甲伙同刘某乙等人在麻城市融辉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客提供大额赌资(俗称放码),后程某甲指使陶某甲以打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向舒某甲逼要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卢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付某甲、刘某丁、廖某甲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袁某甲、刘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程某甲、陈某甲、陶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强迫交易罪

2014年年底,刘某戊、陈某己等人在麻城市**路成立麻城市****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甲为了入股该公司,指使陶某甲多次到该公司经营的酒吧内以辱骂消费顾客、调戏女服务员、当众摔坏酒杯等方式,惹事生非,扰乱酒吧正常的经营秩序。迫于陶某甲经常惹事的压力以及程某甲的恶名,陈某己被迫以50万元的低价转让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240万元)给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娱乐有限公司章程等书证;2.证人陈某庚、范某甲、喻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职务侵占罪

2017年6月,被告人程某甲与曾某丙、徐某甲、邓某甲共同出资成立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程某甲占股30%任董事长,曾某丙占股30%任副董事长兼销售总经理,徐某甲占股20%任监事,邓某甲占股20%任副总经理,程某甲之女程某丙为法定代表人。同月,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某甲公司负责销售某乙公司处理尾矿生产出的全部综合利用的碎石、石粉(石粉不另行计费)。2017年8月6日,程某甲在未召集股东大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某甲公司的名义与程某丁签订合同,由程某丁承包某甲公司的石粉处理事宜,程某丁向某甲公司缴纳3元/吨的费用,程某丁的经营实际由程某甲出资,程某丁对程某甲负责。2018年4月8日,程某丁与某乙公司签订协议,由某乙公司负责将石粉加工成机制砂,程某丁向某乙公司缴纳12元/吨的费用,并负责机制砂的销售事宜,所得利润均交由程某甲处理。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8月至11月机制砂的价格为40元/吨,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机制砂的价格为45元/吨,2019年3月机制砂的价格为50元/吨,2019年4月至5月机制砂的价格为60元/吨。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某乙公司向程某丁提供机制砂共计25.969793万吨,价值1173.234225万元。2018年、2019年期间,曾某丙分别获得机制砂分红15万元、4万元,徐某甲分别获得机制砂分红15万元、4万元,邓某甲分别获得机制砂分红10万元、4万元。2019年5月,某乙公司收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为解除其与程某丁签订的合同,向程某丁以抵扣欠款和继续提供机制砂的形式向程某丁支付400万元,该笔400万元实际由程某甲个人支配。程某甲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573.234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章程、程某丁账户收付款明细、某乙公司出具的统计表及款项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丙、徐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07年11月的一天,陶某戊骑车经过麻城市**乡**村附近新修乡村道路时,被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等人拦住,陈某甲、李某甲以道路被压坏为由向陶某戊索要500元,陶某戊拒绝,陈某甲持钢棍、李某甲持鱼叉对陶某戊实施殴打,并追撵陶某戊,后继续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陶某戊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部、左足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向陶某戊赔偿4000元,并取得了陶某戊的谅解。

2、2012年,王某甲、俞某甲、凌某甲等十人一起合伙承建麻城市**办事处**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虽已完工但尚未进行工程结算,被告人陶某甲以其占干股为由多次向俞某甲等人要钱。2013年8月24日,因惧怕陶某甲的恶名,俞某甲被迫让**村会计王某甲从村里账上给付陶某甲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的CT报告书及手术科室住院志、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王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戊、俞某甲的陈述;(4)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2015年年初,陈某甲以每月5万元承包麻城市**路**酒吧内部安保。2015年2月15日,陈某甲以及其招揽的内保人员在**酒吧内将在酒吧内消费的顾客刘某甲、蒋某甲等人砍伤,陈某甲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陈某甲刑满释放后,以索要工资为由向**酒吧股东刘某戊索要钱财,因惧怕陈某甲,刘某戊不得已付给陈某甲37万元。后陈某甲给林某甲1万元、李某丁2万元、成某甲0.5万元、王某乙2万元,剩余款项归陈某甲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李某丁、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戊、梅某甲、彭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2日21时许,在麻城市**乡**村,被害人周某丁认为村委会委员鲍某乙(另案处理)在处理他家和邻居周某戊家的纠纷中调解不力,便和妻子潘某甲来到**垸鲍某乙家门口找其解决问题,双方发生冲突,鲍某乙的妻子万某甲被推倒在地。后鲍某乙的女儿鲍某丙向鲍某丁(另案处理)告知此事,鲍某丁遂打电话通知冯某甲(另案处理),叫其带人到周某丁家报复,冯某甲遂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周某己(另案处理)前往**垸周某丁家,途中遇到鲍某乙,鲍某乙对冯某甲带人去报复一事持赞成态度,并叮嘱其不要搞得太狠。22时许,冯某甲、周某己、周某甲到达**垸周某丁家门口后,冯某甲用脚踹开院门,三人进入院内,将周某丁及其父亲周某庚、母亲李某戊打伤,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周某庚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大腿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戊伤后左眼部挫伤、右上臂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丁伤后头部挫伤、牙外伤性松动,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同案人鲍某乙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周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领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周某辛、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庚、李某戊、周某丁的陈述;4.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同案人鲍某乙、鲍某丁、冯某甲、周某己的供述;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某甲、陈某甲、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纠集陈某甲、陶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形成恶势力。被告人程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严重;利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陶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陶某甲、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陈某甲、陶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陶某甲现均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现均监视居住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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