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家住博爱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张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金城村顺利超市东侧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郭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甲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程某乙、郭某乙、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6、视频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 军
检察官助理:王 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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