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早,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超载的皖R*****重型半挂牵引车(皖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37国道由池州市区往安庆市方向行驶,5时10分许,超速行至237国道762公里+200米处,因未注意观察,撞到同车道内前方同向手推“天翼之光”电动三轮车步行的被害人许某某,在左驾方向避让时又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迎面相对方向被害人李某某所驾的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刮,造成车辆损坏、许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居民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乙、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出具谅解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纬纶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