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9********,汉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现在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防疫期间,看守所暂缓收押,2020年3月12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4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苏E*****小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国建设银行**支行门前时,与同向正在大街行走的闫某某发生事故,致使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2月18日经隆尧县交警大队认定: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闫某某长期昏迷,2019年12月14日闫某某死亡。2020年1月31日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因外伤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长期卧床,并发多脏器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导致死亡。
程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意见、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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