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F****0号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枣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办事处十里铺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荣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荣某甲及乘坐人檀某某受伤,程某甲弃车离开肇事现场,后被害人檀某某、荣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现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程某乙、刘某某、荣某乙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