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委资料员,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甲在担任增城区**镇**村村委资料员期间,通过伪造增城区中新镇国土所公章,在未经核查购房合同、原籍地址等的情况下,为欲将户籍迁入**镇**村的白某某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证明》文件,证明白某某为该村村民,是“**镇**村**路下围一巷20号”的房屋权属人,同时在该《证明》文件上加盖了其伪造的“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中新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印章。2018年7月20日,白某某使用该伪造的《证明》文件,顺利将其户籍迁入**镇**村。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程某甲经传唤后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中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户籍迁移申请材料、情况说明、房屋交易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3. 证人白某某、黄某某、程某乙、吴某甲、简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韩某某、程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印章鉴定文书、笔迹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抓捕视频、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及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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