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镇**路**号,现住**省**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等四人在**县**大道**饭店吃饭,期间程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两瓶啤酒。饭后程某甲来到**县**公司旁的停车带,驾驶赣G0****红色**牌小车,行驶至**县**路与**路交叉路口处,因逆向停车在车上睡觉时被正在巡逻的**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程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5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体检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程某某驾车行驶轨迹及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平
检察官助理: 徐济民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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