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程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广丰区洋口镇往**方向行驶。当日20时43分,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广丰区洋口镇昆山**路段,因避让不及碰撞到同向前方左转弯由程某乙驾驶的赣******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尾右侧,造成程某甲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甲被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广丰区交警大队民警到医院抽取程某甲血样本并送检。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01mg/100ml。该起事故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程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犯罪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交接单、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疾病证明书、驾驶证信息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