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驾驶皖NE****号小型轿车沿江徐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江徐路与金叶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等候红灯的胡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27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系民警接报警后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程某乙、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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