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手工业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建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下午15时28分,被告人程某甲驾驶皖HN****号二轮摩托车从城北出发前往南园天际新村,当车辆行驶至解放路城关派出所附近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对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即将程某甲带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程某甲血样提取照片、身份、驾驶证、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程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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