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560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工业区驶往该街道三杰工业园区。当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车沿柯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柯岩街道柯南大道与百舸路交叉口时,与右侧机非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正在该路段巡逻的辅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已缴纳交通设施修复费1100元。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价格评估结论书、发票、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98826****;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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