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阜城县****2017年6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阜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金1000元整。2020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冀J5****号轿车沿**路自西向东走到**红绿灯西200处,与程某乙发生矛盾,程某乙看到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报警,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甲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证人程某乙、倪某甲、倪某乙、刘某某证言;

6、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