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身份证号码342531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程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3月被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时19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5****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秦淮区应天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校场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程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8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健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 133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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