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4月 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日23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皖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马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向路御景园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5.4mg/100ml。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 5 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
2.案卷一册;
3.书证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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