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96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其女儿程某乙家吃晚饭,期间饮用散装白酒若干。饭后程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均川镇回柳林镇。19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摩托车行驶至264省道均川镇珍珠庙村二组路段左拐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鄂S****号轻型小货车发生碰撞,徐某某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来后将程某甲送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在随州市中心医院,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医护人员提取程某甲血样由公安机关封存并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华旭东

检察官助理:秦  旸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