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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受贿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原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镇长、灌云县**产业区党工委原委员,中共党员,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小区,户籍所在地为灌云县**镇**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日由本院提起公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甲,听取了辩护人何兴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甲利用其担任灌云县**镇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镇长、灌云县**产业区党工委委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卜某某、灌云**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2748.46元,并承诺为上述公司在恢复生产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程某甲非法收受卜某某为其儿子程某乙承租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花园**幢**室单身公寓所支付的两年度房租50400元、物业费2348.46元,共计人民币52748.46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甲在灌云县**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卜某某以祝贺其搬家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甲在灌云县**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陈某某以祝贺其搬家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严某某、石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洪利

金丽丽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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