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59********,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住宜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程某甲利用担任宜春市人防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赖某某在人防设备公司开办、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现金共计279万元,被告人程某甲将所收受的279万元用于炒股和其女儿买房。
(1)2011年6月27日,在老步步高商场附近,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15万元现金;
(2)2012年1月中旬,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15万元现金;
(3)2013年2月6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10万元现金;
(4)2013年9月13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30万元现金;
(5)2014年1月17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28万元现金;
(6)2014年1月18日,在宜春博能宾馆门口,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40万元现金;
(7)2014年6月13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20万元现金;
(8)2014年9月2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20万元现金;
(9)2015年2月6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50万元现金;
(10)2015年6月中旬,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12万元现金;
(11)2015年8月14日,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7万元现金;
(12)2015年9月下旬,在宜春市人防办坡下人行道上,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12万元现金;
(13)2016年1月26日,在宜春市公安局门口人行道,赖某某送给被告人程某甲20万元现金。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退赔了非法所得2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申请、请示、任职文件、银行流水及凭证、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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