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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号。2020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3月7日、3月16日三次容留程某乙在其位于高州市**镇**村**号的家中二楼吸食冰毒。2020年3月17日两人到朱某某处购买毒品时被抓获,经对程某甲、程某乙二人尿液进行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雪颖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在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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