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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程某甲来到怀宁县**镇**村**在建厂房内,酒后无故威胁正在施工工人丁某甲,叫丁某甲不要到这个工地做工,后拿起丁某甲放在旁边的瓦刀拍打丁某甲左手臂上部,丁某甲起身躲避,被告人程某甲便侧身弯腰使用瓦刀砍击丁某甲右小腿正面,导致受伤出血。经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同村去世老人丁某乙下葬,牵头村民程某乙因未请程某甲吃饭,程某甲心存怨恨,便在外面放话不准丁某乙下葬,程某乙上门找程某甲赔礼、解释,程某甲使用木棍击打程某乙头部,在场的丁某丙上去劝阻,导致丁某丙腰部被击打一下。

3.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因本村村民程某丙当天带头挖水塘通道阶梯而记恨,于当晚到程某丙家院子中辱骂约15分钟,后被其妻劝解才回家。

4.2015年一天晚上12点左右,因为黄某甲家的树木答应由被告人程某甲砍伐,而程某甲又长时间不来就改由他人砍伐,被告人程某甲知晓后心生怨恨,酒后手持斧头来到黄某甲家吵闹、责骂。

5.2017年3月3日下午,村民程某丁拦住程某甲驾驶车辆讨要被程某甲砍伐的树木钱,在拉扯过程中程某甲将程某丁推搡倒地,导致其左边股骨挫伤。

6.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告知程某戊的情况,砍伐程某戊田地附近栽种的柳树8棵,程某戊发现后找其讨要树钱,程某甲找借口拒不支付,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树木价值为415.73元。

7.2017年的一天,村民黄某乙联系被告人程某甲将其家水塘周边的树木砍掉,双方约定树砍掉后支付钱款。程某甲以没有赚到钱为由,拒不支付树木钱款。案发后,经民警前往黄某乙家附近水塘根据砍伐后遗留的树桩进行确定树木品种、数量,柳树13棵、桑树5棵、榆树1棵,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树木价值为374.885元。

8.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未提前告知商议的情况下,将村民齐某某家农田旁的1棵杨树、3、4棵枫树砍掉,齐某某找程某甲讨要树钱,程某甲以承包的农田周边树木都是他的为由,拒不支付树钱。

9.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告知商议的前提下,私自将村民丁某丁田边的5、6棵枫树砍伐变卖,事后被丁某丁发现,丁某丁觉得树木价值不大,也不愿意惹麻烦,未找程某甲讨要树款。

10.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告知商议的前提下,私自将村民丁某戊田边的20棵左右树木砍伐变卖,事后被丁某戊发现,由于惧怕程某甲而没有讨要树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瓦刀一把(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 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丁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丁某甲、程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的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2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又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方淼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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