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6********,汉族,初识字,个体经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街**号)。2009年3月1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1年12月4日因赌博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7年4月21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威胁人身安全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6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分别从蒋某甲、程某丙处转让取得液化气经营权,分别取名为“汤口某甲液化气供应点”和“某乙液化气供应点”。两家液化气供应点在经营上合二为一,由程某乙负责日常业务。2018年8月,蒋某乙、汪余宾加入合伙,仍由程某乙具体负责经营。在液化气供应点经营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为了垄断汤口地区的液化气和燃料乙醇销售市场,多次采取驾车跟随、拦截、威胁、殴打等方式,阻止他人在汤口地区液化气和燃料乙醇的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8月的一天下午,徽州区平兴环保新能源公司员工赵某甲、胡某某、吴某甲前来汤口镇给客户配送乙醇燃料,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车辆紧跟其后,当行至寨西移动公司附近时,被告人程某甲加速将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逼停并进行言语威胁。
2.2016年10月的一天中午,徽州区平兴环保新能源公司负责人赵某乙及吴某某、赵某甲到汤口镇给云海楼酒店配送乙醇燃料后,被告人程某甲驾车将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拦截下来并进行言语威胁。
3.2017年3月28日,在汤口镇云海楼酒店门口,被告人程某甲发现赵某甲等人前来配送乙醇燃料后,使用菜刀将对方车上的塑料油管和塑料油桶割破,并持菜刀架在赵某甲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殴打了赵某甲,要求对方不得在汤口地区销售乙醇燃料。
4.2017年9月7日上午,吴某乙、吴某丙开车从歙县到汤口镇给家辉土菜馆送液化气,在土菜馆附近被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拦截下来进行言语威胁并欲殴打吴某乙,还强行将车上的两瓶液化气搬至被告人程某甲的车上,土菜馆老板黄某某报警后,汤口派出所和汤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事态方才平息。
5.2018年9月27日下午,蒋某乙发现陈某某在汤口寨西茶叶街附近销售液化气,于是开车将陈某某的车辆予以拦截并告知了被告人程某甲,被告人程某甲赶到后打了陈某某头部几拳。
6.2019年3月22日下午,黄山太平家家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方某甲、胡继伟、方某乙在给汤口镇徽膳坊酒店配送乙醇燃料时,被告人程某甲驾车挡住方某甲的货车,对其进行言语威胁,不准其再向汤口地区配送乙醇燃料和液化气,并强行拿走方某甲与客户置换来的三只液化气钢瓶。
7.2019年3月27日,方某甲和胡某某到汤口配送液化气,被告人程某甲获悉后驾车进行跟随。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在汤口高速公路入口附近路段强行将方某甲的货车逼停,以自己的液化气钢瓶被人偷拿为由,电话纠集程某丁、程某戊等人前来滋事。期间,被告人程某甲对方某甲、胡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半个小时后方才准许对方离开。
被告人程某甲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甲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归案经过及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陈某某、方某甲、程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被告人程某甲拦截车辆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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