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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程某甲,又名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住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又名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街道**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丙,又名江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

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丁,又名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丙,又名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6********,汉族,高中文化,镇宁自治县**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程某丙、江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系居住在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的亲堂兄弟,四人长期无正当职业,还沾染吸毒恶习。2011年以来,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经常纠集在镇宁自治县**街道**村及周边地区逞强耍横、打架斗殴,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为获取毒资,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开始在镇宁自治县**镇周边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被科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继续与程某甲纠集在一起,在镇宁自治县**镇及周边地区惹事生非、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017年5月,程某甲得知放高利贷能获取暴利,便主动找到在镇宁自治县放高利贷的被告人李某甲、江某丙夫妇共同商议高利放贷事宜。被告人李某甲看中程某甲系吸毒人员,长期在**村周边逞强耍横,恶名远播,对债务人有威慑力,双方一拍即合。经过商议,由李某甲总体安排放账收账事宜,由其夫妇提供资金、通讯工具、车辆及作案地点,程某甲负责邀约人员追讨债务,并约定每1000元人民币放贷的日利息为2%,所获非法利益双方平分。尔后,程某甲遂邀约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参与讨债。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程某甲、李某甲等人在镇宁自治县**镇、**镇、普定县**镇等地通过高利放贷、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等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7150元。逐渐形成以程某甲、李某甲为首要分子,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为骨干成员,江某丙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2017年底,程某丙、程某丁在向王某某追讨债务时,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一辆临时牌号为粤B****P(原车牌为粤B****8)的江淮牌灰白色越野车开走。2019年8月,程某甲用自己家的挖机将王某某的越野车损毁后作为废铁出售,得款人民币900元,除去300元的拖运费,程某甲、程某乙及程某丙三人各分得人民币200元。经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038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8月31日,程某甲、李某甲等人向被害人陈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3000元,约定日利息为60元,每五天为一个利息周期,放贷时扣除头息300元后,陈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2700元。由于利息过高,被害人陈某某无力偿还,未按时支付利息,程某甲组织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向陈某某所要债务,使陈某某有家不敢回。后程某丁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凹厂遇到陈某某,便将陈某某当场控制并电话通知程某乙,随后程某甲带领程某乙、程某丙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凹厂强行将陈某某带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和心租车行。到达租车行后,程某甲等四人轮番威胁、恐吓陈某某,逼迫陈某某打电话四处找人借钱还债,最终陈某某找到自己的亲戚席某某来担保,并承诺几天后还钱才得以离开。期间,程某甲等人将陈某某控制在和兴租车行约4小时。在陈某某离开前,程某甲等人以之前陈某某未支付利息及寻找陈某某时花钱为由,将原本3000元的本金虚增为人民币4000元,并逼迫陈某某写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约10天后陈某某仍然无力偿还债务,在程某甲等人的逼迫下,陈某某将自家的农用车低价变卖后偿还高利贷人民币5000余元。

2.2017年9月25日,程某甲、李某甲等人向被害人王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7000元,约定日利息为2%,每五天为一个利息周期,放贷时扣除头息700元后,王某某实际得到人民币6300元。由于利息过高,被害人王某某无力偿还,程某甲、程某乙多次纠集程某丙、程某丁等人在王某某家门口守候,以自己系吸毒人员和横行乡里的名声进行恐吓,到王某某家中采取尾随、静坐、威胁、辱骂等手段逼迫王某某还钱,并用上述手段逼迫其妻韦某某还钱,以拿走家中物品、让韦某某搬离其家相威胁。2019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乙独自一人到王某某家追讨债务未果,便逼迫王某某拿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王某某被迫将自己购房合同交给程某乙。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7月,李某甲通过其妹李菲菲向被害人张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10000元,扣除头息800元后,张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9200元。后因利息过高,张某某无力偿还。2017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甲、程某甲、江某丙、梁某某等人来到普定县穿洞街道张某某家索要债务,在张某某家对其及父母进行恐吓,逼迫张某某还钱。张某某后被程某甲等人威逼写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交给李某甲,承诺10天后还钱。承诺的还款日期到后,张某某仍无力偿还。2017年9月22日,李某甲、江某丙邀约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程某丁、梁某某等人到普定县找张某某追讨债务未果。2017年09月23日,程某甲带领程某丁、程某乙、程某丙、江某丙、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到普定县张某某家索要债务,张某某无钱还债。经李某甲授意,程某甲、程某丁、程某乙、程某丙、江某丙、梁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带上车前往镇宁自治县,途中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在车上对张某某进行恐吓、辱骂、殴打,逼迫其还钱。到达镇宁县城后,程某甲等人将张某某带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宝塔山林场的公路边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张某某带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玉京山李某甲的和心租车行控制其人身自由。在车行,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等人轮番对张某某进行恐吓威胁,逼迫张某某还钱。后张某某悄悄通过微信向其朋友许****,许国华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在张某某重新书写一张人民币10000元的欠条交给李某甲后才得以离开。

(四)违法行为

1.2018年1月,程某甲、李某甲等人向被害人杨某某高利放贷人民币5000元,约定日利息100元,5天为一个利息周期,放贷时扣除第一期利息500元后,杨某某实际得到人民币4500元。由于利息过高,杨某某无力偿还,2018年2月开始,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多次对杨某某进行跟随、恐吓,并以搬走家中电视机抵账,赶杨某某及其家人离开家中相威胁,扬言到杨某某上课的学校去闹,**不成**,造成杨某某整日担惊受怕,严重影响了杨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程某甲、程某丁同本村村民程发丛侵占该村集体土地并违规修建房屋。2019年4月4日,镇宁自治县两违办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水京村程发丛家一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遭到程某甲、程某丁、程发丛三人以放狗恐吓、丢石头、开铲车及挖机驱赶等暴力方式公然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导致该违章建筑未能拆除。

同时查明:程某甲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多次无事生非、寻衅滋事。2012年9月28日22时许,程某甲酒后来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君临皇朝KTV,将君临皇朝KTV包房茶几、烟灰缸、杯子等物品砸坏;2013年2月23日,程某丁与镇宁自治县水井村村民程达鹏因口角发生矛盾,被在场的人劝开后,程达鹏返回家中。后程某丁打电话给被告人程某甲告知此事,两人追到程达鹏家门口对程达鹏进行殴打。经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双方各自回家,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程某丁又返回程达鹏家,用木棒对程达鹏家的窗户进行打砸。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程某甲来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处的香岛KTV,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付某某和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借款合同、账本、现场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程某己、黄某某、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程某丙、江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手机数据恢复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7.涉案手机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乙、程某丁、程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江某丙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纠集,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程某甲组织、指挥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采取蹲守、尾随、辱骂、威胁、殴打、滋扰、使用暴力强行占有他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出资、出车、出房并授意、默许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采取蹲守、尾随、辱骂、威胁、殴打、滋扰、使用暴力强行占有他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乙、程某丙在程某甲的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对被害人采取蹲守、尾随、辱骂、威胁、殴打、滋扰、使用暴力强行占有他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丁在程某甲的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对被害人采取蹲守、尾随、辱骂、威胁、殴打、滋扰、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丙在李某甲的授意下,积极参与控制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默许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对张某某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程端贵

检察员:林全红

检察员:廖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程某丙、江某丙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账本3册、手机一部、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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