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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强迫交易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村**组**号。2018年8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20年6月26日、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雷家河水库建设工程项目在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绿化村开工建设,项目部负责人与被告人程某甲达成供应砂石的口头协议。

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项目采购负责人马某某联系其公司从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另一在建工地转运两车砂石。当运砂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绿化村三组权某某房子附近时,被程某甲发现。程某甲误以为还有其他人向项目部供应砂石,为达到独家供应的目的,随即联系原绿化村书记程某乙,并指使梁某某、尹某某等人将该两辆运输砂石的双桥货车前后通道堵住。直到次日中午,项目部马某某等人才与程某乙、程某甲协商一致,使被堵运砂车得以通行。

2017年8月,因项目部施工方在四川省旺苍县的另一工地竣工后有剩余的砂石料,马某某便通知吴某某安排车辆将剩余的砂石料转运到雷家河水库项目工地。当月15日晚,程某甲遇见转运该砂石的三辆货车,即将其堵住不允许卸货。马某某以及搅拌站库管员侯某某得知后,告知程某甲砂石来源,并且承诺不会让其他的人往雷家河水库供应砂石,程某甲才将运砂车放行。

2017年9月,因雷家河水库工程需要夹砂,当地村民解某某得知后提出能够供应夹砂,并且价格比程建低,马某某便同意解万全供应。当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发现解某某组织的运砂车队后,驾驶车辆将其堵住。直至次日零时许,解万全向程某甲承诺今后不再给雷家河水库供应夹砂后,程某甲才同意放行。

2017年9月,因程某甲砂石供应量不能满足项目部需求,项目部联系史某某、何某某也向工地供应砂石。当月的一天晚上,程某甲发现史某某、何某某组织运砂车后,驾驶车辆将其堵住。后马某某向程某甲承诺不会再让别人供应砂石,程某甲才同意放行。但由于程某甲的砂石还是供应不足,马某某便联系史某某、何某某继续供应砂石。一周后的一天晚上,史某某、何某某运砂车队再次被程某甲发现后堵住,经项目部负责人马某某等人与程某甲协商五个多小时后,程某甲才同意将车队放行。后史某某、何某某为继续供应砂石,同程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托斯卡纳附近一茶楼进行协商,但因不能接受程某甲提出的苛刻条件,迫于无奈退出雷家河水库项目砂石供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砂石供应统计表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明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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