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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406号

被告人程某甲*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号,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16时许,惠来县惠城镇******氏祠堂在建的旷埕因占用本村的公共用地,该村干部程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到场制止。被告人程某甲与程某某、程某丙、詹某某、程某丁、程某辛、程某戊、程某己、程某庚、程某辛、程某辛(均另案处理)及程某壬、程某癸、程某壹、程某贰等几十人均到场。在制止过程中,程某乙与程某某、程某壬、程某丁、程某辛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后程某乙准备离开时,被程某某、程某戊、程某辛等人殴打,在场的村干部谢某甲、谢某乙等人上前制止。程某乙在逃跑时被程某甲、程某某、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辛、程某己、程某庚、程某辛、詹某某等人追上围住,程某丁、程某戊、程某辛手持荔枝柴殴打程某乙的头、背等部位,詹某某则拿砖块对程某乙的身体进行砸打,程某甲、程某某、程某丙、程某己、程某庚、程某辛等人则用拳、脚踢打程某乙的身体各部位,程某乙被打倒在地上。程某叁(程某乙父亲)见状上前劝阻时也被程某戊推倒在地。程某乙被打伤后程氏祠堂族人陆续逃离现场,程某乙则被亲属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6月27日晚上9时,程某甲在惠来县惠城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乙开放性颅脑损伤己构成重伤二级。程某叁照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分裂症缓解期;2.责任能力评定意见: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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