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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73********,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南*组。2014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告知了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0日上午,被害人罗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七路东头弃土场与弃土场管理人员程某乙、程某甲发生争吵,后被程某甲用脚踢伤致3肋骨折。2016年8月1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所鉴定,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9月7日,赔偿5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程某乙、程某丙等人的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 伤情鉴定意见;

6.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罗某某的身体,导致3肋骨折轻伤二级的后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系酌定量刑从轻情节;同时其有犯罪前科,系酌定量刑从重情节。鉴于程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8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与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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