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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1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孟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1月26日晚上,许某某(已判刑)因在赌场欠被害人侯某某赌债,后许某某发现赌场麻将有问题,遂电话联系常某某(已判刑)帮助,后许某某与蒋某某(已判刑)带着从赌场拿的麻将在孟州市党校门口与程某丙(已判刑)见面。其间被告人程某甲赶到,程某丙看过麻将后联系谢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带领张某甲(已判刑)等人赶到党校门口见程某丙,让许某某以还侯某某赌债为由,将侯某某骗至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光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附近,谢某某带领张某甲等人与被告人程某甲一起前往约定地点。

当天晚上见面后,谢某某等人以被害人侯某某赌博骗取许某某钱财为由对侯某某和侯某某同行的宋某某进行殴打、恐吓,殴打过程中,因路边灯光太亮怕被人发现,谢某某等人将侯某某、宋某某拉至孟州市黄河大堤再次进行殴打、恐吓,并以侯某某诈骗欲将侯某某、宋某某拉到焦作市公安局报警相威胁,期间谢某某指使他人向侯某某索要钱,并让侯某某和宋某某分别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又指使许某某、蒋某某带着侯某某一起去取钱,当天夜里侯某某给许某某1.2万元现金。过后侯某某、宋某某找张某乙从中说情,经谢某某同意,许某某将敲诈的1.2万元退还给侯某某,并将8万元的欠条销毁。

二、非法拘禁罪

因被害人杨某某欠程某丙(已判刑)钱,2015年7月26日下午程某丙带领常某某(已判决)、张某丙(已死亡)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堤北头村杨某某家中要账,程某丙、常某某、张某丙和被告人程某甲将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拉至孟州市黄河大堤,张某丙对杨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程某丙让二人还钱,因二人无力偿还,后将二人送回。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孟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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