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因对沈丘县北杨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程某乙不满,多次信访。2019年3月12日程某甲电话联系沈丘县北杨集乡党委副书记王某某称其准备去北京信访,并提出如不想让其到北京信访就给其1万元钱。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又电话联系王某某称其现在就准备去国家信访局排队信访,并要挟必须由乡政府或程某乙先给其1万元才能不去国家信访局信访,回沈丘解决问题。经王某某与程某乙沟通后,程某乙先拿出1万元,通过乡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用微信转给了程某甲。案发后,赃款已退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丽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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