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苑*号楼*单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凌晨,赵某甲(行政处罚)与陆某甲(行政处罚)在温县海旺酒吧发生争执,张某甲(已判决)持啤酒瓶砸赵某甲的朋友吴某甲后,秦某甲(已判决)持砍刀威胁在场人员,刘某甲(已判决)与沈某甲(在逃)持果盘、玻璃杯等物品击打吴某甲头部,陆某甲持酒杯将赵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赵某甲、吴某甲的伤均为轻微伤。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与沈某甲串通后到岳村派出所投案,顶替沈某甲承担罪责,致使沈某甲逃避法律制裁且至今未归案。
2020年7月3日程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到岳村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替沈某甲顶罪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程某甲在荥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李晓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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